和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县(以下简称“我县”)有偿收回闲置土地,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认定符合有偿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三条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土地成本,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住建、财政、城管、经信、重点中心、征管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闲置土地收回等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且一年内无法消除的;
(二)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因政府、园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建设条件等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
(五)其他符合有偿收回的情形。
第六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宗地为单位。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以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宗地为单位。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分割或者合并的,以当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者中止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土地闲置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需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调查核实的,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涉及闲置土地评估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根据县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年度财政预算等情况,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有序开展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收回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相关事宜。
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土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
闲置土地已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保全机关,并听取抵押权人、保全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划拨决定书,注销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宗地被司法查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认定结论和拟定的处置方案抄告查封法院,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涉及政府原因和企业自身原因交错的闲置土地。对于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政府原因消除后,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继续闲置满一年以上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依法进行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错,政府原因是主要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视为政府原因闲置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无法认定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的、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核实,依据宗地建设规模、已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方式确定;涉及招商引资的,应征询招商引资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相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有偿收回闲置土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蜀山区创业大道5号维也纳国际酒店植物园店6楼613室
电话:13865516950
邮箱:hfhxsh@163.com
网址:www.hfhxsh.com